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15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原 告 黃從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被 告 古延吉被 告 黃炳榮訴訟代理人 游雅閑被 告 鐘黃西絲訴訟代理人 鐘後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㈠被告等應就彰化縣○村鄉○○段第1256地號、地目田、面積

4,524.82平方公尺土地,其中如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民國101年3月16日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1,131.42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所有,編號B部分面積1,131.43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鐘黃西絲所有,編號C部分面積1131.43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古延吉所有,編號D部分面積1130.54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黃炳榮所有,協同原告辦理分割登記。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古延吉負擔5123分之1281,鐘黃西絲負擔5123分之1281,黃炳榮負擔5123分之1280,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以:先位之訴部分以:⑴按彰化縣○村鄉○○段第1256地號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於民國(下同)100年7 月10達成分割協議,即約定分割位置如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101年3月16日複丈成果圖所示,且因農地分割後不能增加筆數,為配合使用現狀,分割成附圖較不規則之位置,經正式簽約後,豈料事後有人悔約,經調解亦無法協議,因此本於分割協議契約請求如主文所示之先位聲明。備位之訴部分:若先位聲明為無理由,兩造即屬無分割協議,又無不能分割之原因,因此依民法第823條、824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請求原物分割,備位訴之聲明以:兩造共有前揭土地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101年3月16日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1,131.42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所有,編號B部分面積1,131.43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鐘黃西絲所有,編號C部分面積1131.43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古延吉所有,編號D部分面積1130.54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黃炳榮所有。

二、被告等均不同意如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協議分割方案,被告均稱要分割應將同地號1245地號土地一起合併為分割才同意。

三、經查:「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法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以協議分割為優先,除非協議分割罹於15年請求權時效而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方得以請求裁判分割,本件自應以先位之訴請求協議分割為優先審理,兩造對於100年7月10日簽立協議書之事實均不爭執,且為兩造簽立協議書之代書黎雲珍亦到院證稱:「(法官問提示共有土地分割協議書,是否妳幫他們製作的,過程為何?)對,我幫他們製作的。地點是在大同路,在大同路有一個臺灣國選舉的總部,那邊幫他們製作的。這個我們協調好幾次最後才成形的,在台灣國裡有協調好幾次,四個人都有來過,當初是三個人有在場,簽約當天有原告、古延吉、黃炳榮,鐘黃西絲是事後請中人拿去給她簽,彩色的圖跟地號分割圖,前面是草圖,是因為四個人只能分割四筆,才會有切割的線,第一份是草圖,第二份我們請專門測量的人製圖,這只是圖上分割,沒有去現場,第三份是根據第二份衍伸出來,所以跟第二份一樣。分成四筆,中間是道路,那時候是說八米道路,大家就先作這些草圖,圖上面列到十九就是說每個人都有路,上面的數字是座標,黃從應該走2、3、4、

11 、15、16連線,圖必須分割成這樣,不是走現狀,改天要申請農舍面積不能改變,筆數也不能增加,黃從的面積就是1131.42。」「那時候還沒有做方案圖,我有請中人在去跟他們溝通,最後的結果會這樣。有跟他們提。因為那種圖一定要請人家畫。」「(法官問能夠確定說圖無違背他們本意嗎?)應該是沒有,應該當初他們說位置就是在那邊,會衍伸後面的問題,是因為筆數的問題。」(見101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是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履行分割協議即為有理由,按協議分割係以消滅各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共有關係為目的,須全體共有人均依協議分割契約履行,始能消滅共有人間之共有關係,該契約所訂分割方法,性質上為不可分,故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提起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共有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應以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於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且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為命兩造依協議分割契約所訂方法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不得僅命被告就原告自己分得部分協同辦理分割登記(見最高法院90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是原告請求被告等按如附圖所示協議分割方案為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先位之訴已判准,備位之訴即無庸再為審理。

四、原告據以提起本件先位請求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請求履行協議分割事件,如由敗訴之被告等負擔訴訟費用,則顯失平公,爰命勝訴之原告負擔部分訴訟費用。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1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