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78號原 告 梁翠媚
梁粹凉梁粹滿梁佳修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訴訟代理人 蕭國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有限清償責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因應調查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