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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9號上 訴 人 賴清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3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裁判日期:201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