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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9號上 訴 人 賴清結被 上 訴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11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裁判日期:201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