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 告 李皇慶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楊昆馬間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刑事庭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原告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移送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53,651元,應徵裁判費79,804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尚安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