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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監宣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161號聲 請 人 賴孔聲利害關係人 賴穩凱上列當事人,聲請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賴穩凱(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就處分受監護人賴世能財產事件為賴世能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賴孔聲係受監護宣告人賴世能之監護人,因渠二人與賴孔郎、賴世宗、賴秀玉、賴秀美、賴伊珊等七人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村鄉○○段973、976地號等二筆土地權利範圍六分之一,而賴孔聲、賴世宗、賴秀玉、賴秀美、賴伊珊等五人要將上開公同共有土地權利範圍六分之一以台幣203萬元(增值稅與代書費仲介廢油買方負擔)出售移轉登記於賴芳景,並將受監護宣告人賴世能分得之台幣26萬元為提存,聲請人恐與賴世能利益相反,依法不能代理,爰聲請本院為該受監護宣告人賴世能選任特別代理人。

三、經查,聲請人對於上開事件,恐與受監護宣告人賴世能利益相反,依其所提出之證件,可認為屬實。並審酌上情,爰先選任賴穩凱就處分受監護人賴世能財產事件為賴世能之特別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四、待本裁定確定後,另再審酌裁定是否許可處分受監護人上開財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裁判日期:2012-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