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169號聲 請 人 賴江秀碧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賴俊龍協同開具受監護人賴文吉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