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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監宣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171號聲 請 人 陳白竹鶯關 係 人 陳杰生即受監護人上列當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為受監護人陳杰生購置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全部。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受監護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陳杰生為聲請人之子,前經貴院96年度禁字第81號民事裁定為禁治產人,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坐落彰化市○○段南郭小段39-16地號權利範圍全部、彰化市○○段南郭小段39-4地號權利範圍2/38之土地及其上彰化市○○段南郭小段4703建號即門牌為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弄○號權利範圍全部之房屋,係聲請人所有,並無他項權利設定或負擔,因聲請人年老,為使陳杰生於聲請人百年之後有棲身之所,爰請求裁定准許聲請人為受監護人陳杰生購置上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受監護人陳杰生之母,陳杰生業經本院以96年禁字第81號裁定為禁治產人,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受監護人財產清冊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96年度禁字第81號禁治產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屬實。又查受監護人因受電擊而有中度智能障害經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已無謀生之能力,現與聲請人同住受聲請人照護,惟聲請人年已逾70歲,其繼承人非僅受監護人一人,聲請人預為受監護人謀求棲身之所應可理解。本院審酌受監護人無謀生能力,聲請人又年事已高,為符受監護人之利益,有為受監護人購置不動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人購置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受監護人並無不利之情形,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俞文附表:

土地地號或建物建號 總面積 權利範圍

1、彰化縣彰化市○○段南郭小段39-16地號 46平方公尺 全部

2、彰化縣彰化市○○段南郭小段39-4地號 509平方公尺 2/38

3、彰化縣彰化市○○段南郭小段4703建號 120.20平方公尺 全部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1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