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181號聲 請 人 周金英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會同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請求協同開具受監護人陳麒順之財產清冊。
二、聲請人及受監護人陳麒順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之全部不動產登記謄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