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181號聲 請 人 周金英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黃幼之除戶戶籍謄本,及除陳麒順以外之被繼承人陳黃幼之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陳麒順之最新戶籍謄本已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