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128號聲 請 人 鄭楊千鶴利害關係人 鄭承曉即受監護人上列當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人鄭承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全部。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受監護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人鄭承曉之母,鄭承曉前經貴院97年度禁字第135號裁定為禁治產人在案。鄭承曉人前係擔任醫生,聲請人為照顧鄭承曉,目前每月支出之費用為新台幣(下同)83,200元,因每月支出金額龐大,而鄭承曉名下之現金僅餘台中銀行溪湖分行152,849元、華南銀行溪湖分行37,216元,而其每月之租金及勞保失能給付收入合計僅66,525元,每月尚不足16,675元,故需處分鄭承曉名下部分財產支應生活開銷。為此爰請求准予聲請人處分鄭承曉名下彰化縣○○鎮○○段273-16、274、308-9及275-4地號土地,供其日常生活開銷使用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受監護人鄭承曉之母,鄭承曉業經本院以97年禁字第135號裁定為禁治產人,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及受監護人財產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97年度禁字第135號禁治產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屬實。又受監護人既因心神喪失經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而此類身心障礙患者通常須長時間治療及專人照護,故日常生活須陸續支出相關之醫療、看護費用而增加生活開銷應可理解。本院審酌受監護人每月生活、看護、醫療支出金額龐大,聲請人又年事已高,為符受監護人之利益,有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受監護人並無不利之情形,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俞文附表:
土地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1、彰化縣○○鎮○○段○○○○○○○號 12平方公尺 全部
2、彰化縣○○鎮○○段○○○○號 158平方公尺 全部
3、彰化縣○○鎮○○段○○○○○○號 17平方公尺 全部
4、彰化縣○○鎮○○段○○○○○○號 80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