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37號上 訴 人 洪允嘉訴訟代理人 洪應額被上訴人 陳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杰玲裁判案由:給付會款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