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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簡上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71號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傑廣生活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 河 川訴訟代理人 林 文 理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楊基本間請求移交管理委員會公共管理基金事件,被上訴人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張河川為其主任委員並法定代理人。惟張河川並非傑廣生活家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 項前段之規定,無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權限,於其擔任召集人所召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之管理委員及主任委員,並非管理委員會合法成立之意思機關,依法應為無效。被上訴人係由未經合法有效選任之管理委員所組成,其當事人能力即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被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 清 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 美 鈴

裁判日期:201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