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司家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張永源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張登壽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張永源為被繼承人張登壽之親屬會議會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登壽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永源為被繼承人張登壽遺囑之受遺贈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3月8日死亡,惟遺囑並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依民法第1211條規定得由親屬會議指定之,然而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足法定人數,爰依民法第1132條規定聲請法院指定聲請人擔任親屬會議會員等語。

二、按:「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民法第1211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次按: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又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而無民法第1131條第1項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此觀民法第1129條、第1130條、第11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四、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影本、經公證之遺囑影本、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1號指定遺囑執行人卷宗查核無訛,至堪採信因與聲請人同為受遺贈人之張沛霖不願偕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致被繼承人之遺囑無法執行,應召開親屬會議指定遺囑執行人,然而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會員僅餘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陳張金栁、張龍秋、張合樑、張府鏞等四人,不足召開之法定人數,故聲請人既為利害關係人即親屬會議之召集權人,其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之聲請應予准許。

五、次查:本院審酌聲請人張永源(男,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灣省彰化縣社頭鄉張厝村6鄰張厝一巷235弄18號)為被繼承人之子,與被繼承人關係密切,被繼承人死亡時又與之生前為同一戶籍地,且為遺囑之受遺贈人,此有戶籍資料查詢記錄、前揭遺囑在卷可稽,衡情其就被繼承人之遺囑執行事宜應較他人清楚,堪認為親屬會議會員之適當人選,故指定張永源為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會員。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爰裁定如主文。

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裁判日期:2012-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