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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司家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劉淑華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許澤潭(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彰化縣○○鄉○○路○段○○○號,民國95年3月13日死亡)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處理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遺產收益狀況,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67條規定甚明。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許澤潭之遺產,業經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清償債權,已無剩餘財產,茲因聲請人於民國100年7月15日上午召集親屬會議,但無人出席,本件遺產管理人職務已全部終了,因無人出席親屬會議而流會,無法做成決議,迄今無法請領遺產管理人報酬,爰依法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函、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函為證,且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91號、98年度家抗字第7號、98年度家催字第98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堪信屬實。是揆諸前情,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得召開進而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而聲請人管理遺產之職務業已終結,其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

四、次查,本院審酌聲請人自受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以來,為被繼承人聲請公示催告、登報、並為遺產管理之必要,衡諸聲請人自受任為遺產管理人至遺產管理程序終結所須付出之勞力,本院認核以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適當。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裁判日期:201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