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相 對 人 二林鎮豐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翁啟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二林鎮豐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事件,案經本院以99年度重訴字第83號判決,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重上字第3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改判,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二林鎮豐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全案業於民國100年6月21日確定。
三、次查,聲請人於上開案件所預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2,179元及第二審裁判費138,268元,共計230,447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裁判費收據影本可參,並經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8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號卷宗審查無訛。準此,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15,224元【(92,179+138,268)÷2=115,223.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