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55號聲 請 人 薛宗賢相 對 人 藍美柔相 對 人 薛宗興相 對 人 薛豐薰相 對 人 薛心茹相 對 人 薛豐騫相 對 人 薛金蓮相 對 人 薛麗玉相 對 人 曹錦良相 對 人 曹石城相 對 人 黃畹詅相 對 人 薛宗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97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百分之五十八由附表一共有人按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百分之四十二由附表二共有人按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經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額,包括二筆複丈費用,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0,550元及3,425,共計13,975元。準此,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又本件相對人曹錦良、黃畹詅、曹石城等,具狀表示聲請人薛宗賢之房屋自民國80年起迄今皆佔用相對人曹石城之土地,聲請人薛宗賢應給付相對人曹石城自80年起迄今之地價稅款,合計18,985元,然相對人曹石城所支出之地價稅款,非屬本案訴訟支出之訴訟費用,應於本件確定訴訟費用事件中排除,至於其餘相對人經本院裁定前命於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均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如相對人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即應│負擔金額(新││ │ │負擔訴訟費用比例)│台幣) │├──┼───┼─────────┼──────┤│ 1 │黃畹詅│6190分之2250 │2,946 │├──┼───┼─────────┼──────┤│ 2 │曹錦良│6190分之1900 │2,488 │├──┼───┼─────────┼──────┤│ 3 │薛宗賢│43330分之2040 │------- │├──┼───┼─────────┼──────┤│ 4 │藍美柔│43330分之2040 │382 │├──┼───┼─────────┼──────┤│ 5 │薛宗義│43330分之2040 │382 │├──┼───┼─────────┼──────┤│ 6 │薛宗興│43330分之2040 │382 │├──┼───┼─────────┼──────┤│ 7 │薛豐騫│43330分之680 │127 │├──┼───┼─────────┼──────┤│ 8 │薛豐薰│43330分之680 │127 │├──┼───┼─────────┼──────┤│ 9 │薛心茹│43330分之680 │127 │├──┼───┼─────────┼──────┤│10 │薛金蓮│43330分之2040 │382 │├──┼───┼─────────┼──────┤│11 │薛麗玉│43330分之2040 │382 │├──┴───┴─────────┴──────┤│計算式採元以下四捨五入。附表一共有人負擔金額依││13,975元之百分之58%,即8,106元計算之。 │└───────────────────────┘附表二: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即應│負擔金額(新││ │ │負擔訴訟費用比例)│台幣) │├──┼───┼─────────┼──────┤│ 1 │曹石城│6190分之1900 │1,801 │├──┼───┼─────────┼──────┤│ 2 │黃畹詅│6190分之2250 │2,133 │├──┼───┼─────────┼──────┤│ 3 │薛宗賢│43330分之2040 │------- │├──┼───┼─────────┼──────┤│ 4 │藍美柔│43330分之2040 │276 │├──┼───┼─────────┼──────┤│ 5 │薛宗義│43330分之2040 │276 │├──┼───┼─────────┼──────┤│ 6 │薛宗興│43330分之2040 │276 │├──┼───┼─────────┼──────┤│ 7 │薛豐騫│43330分之680 │92 │├──┼───┼─────────┼──────┤│ 8 │薛豐薰│43330分之680 │92 │├──┼───┼─────────┼──────┤│ 9 │薛心茹│43330分之680 │92 │├──┼───┼─────────┼──────┤│10 │薛金蓮│43330分之2040 │276 │├──┼───┼─────────┼──────┤│11 │薛麗玉│43330分之2040 │276 │├──┴───┴─────────┴──────┤│計算式採元以下四捨五入。附表二之共有人負擔金額││依5,869元計算之【13,975-8,106=5,8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