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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司聲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85號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相 對 人 謝明陽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0一年度存字第七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金額:新臺幣捌拾萬元(寄存證編號:Z000000000),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62號假處分裁定,曾提出如主文所示之物供擔保,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7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提存事件,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擔保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擔保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62號假處分裁定、101年度存字第79號提存書(以上均為影本)、相對人之取回提存物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復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存字第79號提存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物
裁判日期:201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