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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司衛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衛字第3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裁判日期:2012-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