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衛字第3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強制住院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