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詹世征即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執行臨時管理人職務期間,聲請人應以每月勞務報酬酌定為每月新臺幣肆萬元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之。
理 由
壹、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法院得按代行事務性質、繁簡、法人財務狀況及其他情形,命法人酌給第1項臨時董事相當報酬;其數額由法院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意見後定之,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又公司法、非訟事件法雖均未就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報酬給付加以規定,惟因法人臨時董事與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產生,均為董事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由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而選任之,以代行董事之職權,其本質相同,故就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報酬之給付,應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3項規定而定之。
貳、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詹世征經鈞院民國(下同)100年度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並由經濟部在公司變更登記表予以登記在案,聲請人自擔任公司臨時管理人後,即無法另行工作獲取工資,迄今為止,共計處理公司所面臨之司法事務有鈞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318號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445號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518號支付命令、
100 年度司促字152 16號支付命令、100年度司票字第606號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民事判決、100年度司促字第16908號支付命令、100年度訴字第1076號民事判決、101年度司促字第3138號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462號支付命令、100年度勞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10號民事判決、101年度司促字第8478號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675號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986號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983號支付命令、101年度司票字第238號民事裁定、100年度斗簡字第127號民事判決、100年度員簡字第216號民事判決、100年度員小字第134號民事判決、100年度員簡字第147號民事判決,另未結案之司法事務有鈞院100年度訴字第498號民事訴訟、100年度司執字第45957號執行案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訴訟。聲請人亦處理公司與員工間事務、公司與對外廠商之相關債務問題、國稅局辦理停業程序、申報99年及100年度營業所得稅等事務。又喬豐公司自100年6月起即無任何收入,故自100年6月起即無法發放薪資,100年10月1日起辦理停業,喬豐公司之前法定代理人之薪資為若干,聲請人並不清楚,喬豐公司目前已確定之負債約有新台幣(下同)2億1仟多萬元,爰請求酌定聲請人擔任臨時管理人期間之報酬。
參、經查聲請人於100年9月22日經本院選任為上開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聲請人擔任臨時管理人後,經手多樣司法事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100年度司字第14號選任臨時管理人裁定、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318號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445號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518號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15216號支付命令、100年度司票字第606號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民事判決、100年度司促字第16908號支付命令、100年度訴字第1076號民事判決、101年度司促字第3138號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462號支付命令、100年度勞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10號民事判決、101年度司促字第8478號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675號支付命令、100 年度司促字第14986號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983號支付命令、101年度司票字第238號民事裁定、100年度斗簡字第127號民事判決、100年度員簡字第216號民事判決、100 年度員小字第134號民事判決、100年度員簡字第147號民事判決、彰院恭民數100年度訴字第498號民事庭通知書、彰院恭100司執丙字第45957號民事執行處通知書、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函、貨物稅廠商停業申請書、申報書收據、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繳款書、99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通知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98年度未分配餘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等為證,堪信屬實。本院審酌聲請人就任雖經手上開司法事務,惟上開司法事務大多為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或票據裁定,聲請人僅須被動地收受法院相關文書,並未出庭應訊。而債權人提出訴訟之案件,依卷附之民事判決影本內容,聲請人或未出庭應訊,即便出庭應訊,大多未為實體上爭執,僅請求法院應卷內證據資料依法認定。又審酌喬豐公司自100年6月起即無任何收入,目前已確定之負債約有2億1仟多萬元;再依卷附本院民事執行處101年7月12日第1次拍賣公告,喬豐公司目前有20筆土地、建物及15項生財器具,最低拍賣價格合計為104,574,000元。此外,審酌聲請人在未擔任臨時管理人前,於喬豐公司99年12月至100年5月之基本薪資為38,000元,連加班在內每月為4萬3仟元至5萬4千元之間不等,認聲請人之報酬以每月4萬元計算為適當,若未滿一個月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