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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勞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 告 林宛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98,015元(計算式:職業災害補償以外之勞工保險未提繳差額2,642元+資遣費122,791元+看護費用6萬元+精神慰撫金50萬元+醫療費用及車馬費72,258元+工資損失540,324元,不在本院101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准許訴訟救助範圍,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上訴人漏繳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且未繳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以上合計應補繳金額34,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442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補償等
裁判日期:2013-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