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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家簡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簡字第18號上 訴 人即原告 林榮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淑等人間請求給付喪葬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本院101年度家簡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應徵得上訴費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喪葬費
裁判日期:2012-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