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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家簡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羅芙怡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訴訟代理人 陳傳明

周孝蕙被 告 洪美容關 係 人 許永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禁止許永郎為被告洪美容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美容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許永郎,因非律師,且係本件原告代位行使權利之債務人,與被告間有利益衝突,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裁判日期:201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