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簡字第43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楓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黃楓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