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簡字第5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志士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李志士、李辰棠、李松林、李進鋒、李志堅、張李葉及李寶華等之戶籍謄本,以及被繼承人李水明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