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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家聲抗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抗字第11號抗 告 人 戴家富代 理 人 蘇亦洵律師相 對 人 戴棟廷代 理 人 劉鴻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扶養費事件事件,因尚有須予調查事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家事庭 受命法官 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年慶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裁判日期:201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