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抗字第11號抗 告 人 戴家富代 理 人 蘇亦洵律師相 對 人 戴棟廷代 理 人 劉鴻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扶養費事件事件,因尚有須予調查事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家事庭 受命法官 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年慶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