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汪曉梅相 對 人 林秋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我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或民事仲裁判斷」始可請求認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法院判決離婚,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兩造簽訂之離婚協議書影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按聲請人提出並非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或民事仲裁判斷,而僅係兩造自行簽訂之離婚協議書影本,其聲請認可判決,揆諸首揭說明,自有未合,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