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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家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洪牡丹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向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請求協同開具受監護人陳宣佑之財產清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憲男

裁判日期:201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