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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9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麗玉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7,3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846,3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815元,原告僅繳納17,335元,尚欠51,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俞文

裁判日期:2012-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