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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邱濸澤

邱錫鈴上列上訴人邱濸澤、邱錫鈴與被上訴人郭蕭玉燕、周邱春枝等間因101 年度家訴字第43號侵害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邱濸澤、邱錫鈴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各皆為新台幣(下同)105,506,713 元/4(特留分各1/8*2 人)≒26,376,6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對上訴人邱濸澤、邱錫鈴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366,216 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等規定,限上訴人邱濸澤、邱錫鈴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補正民事上訴狀繕本或影本自行送達或交本院送達予被上訴人,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1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