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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婚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陸許字第8號聲 請 人 毛朝云代 理 人 楊信雄相 對 人 蘇家鋒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民事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與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毛朝雲」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毛朝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憲男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1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