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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抗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51號抗 告 人 張獻欣相 對 人 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抗告事件,相對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於民國101年7月27日聲請狀表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茲命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抗告
裁判日期:201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