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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7號聲 請 人 林啓堂

林啓隆相 對 人 林聰富

林聰明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與林榮募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為被告林榮募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劉嘉堯律師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93號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為被告林榮募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等為林榮募之子,林榮募因不動產私權糾紛遭相對人向本院提起訴訟(101年度訴字第693號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然林榮募年事已高,身體狀況不穩定,長期居住於安養院無法識事,現更因健康甚差而於加護病房觀察治療中,無法為任何意思表示,無訴訟能力,且未經監護宣告,無監護人得代其為必要之訴訟行為,故有為林榮募選認特別代理人之必要,為此依法聲請選任劉嘉堯律師為其特別代理人等情,有所提戶籍登記簿謄本、惠來醫療社團法人宏仁醫院診斷證明書、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93號民事庭通知書影本、劉嘉堯律師同意書等為證,所請核與首揭法條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瑞 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 美 鈴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1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