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2號原 告 洪宗源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3月30日具狀提起變更共有物管理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客觀約略可得之利益價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范鳳月裁判案由:變更共有物管理等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