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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2號原 告 洪宗源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3月30日具狀提起變更共有物管理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客觀約略可得之利益價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裁判日期:2012-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