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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8號原 告 陳孟潔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3月9日具狀提起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裁判日期:2012-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