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4號原 告 益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椋上列原告因給付保養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地球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7,429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