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7號原 告 蔡克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國科技大學間確認聘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5,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