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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4號原 告 林聰富原 告 林聰明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募間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88,66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0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裁判日期:2012-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