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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9號原 告 溫由美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惠如間請求查閱財產文件等事件,原告起訴漏未提出下列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請原告陳報請求查閱系爭財產文件等,其所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何?計算之理由為何?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裁判日期:201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