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59號原 告 溫由美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惠如間請求查閱財產文件等事件,原告起訴漏未提出下列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請原告陳報請求查閱系爭財產文件等,其所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何?計算之理由為何?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