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5號原 告 黃世雄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惠珠請求給付看護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漏未提出下列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
二、按法定格式提出起訴狀(內容須載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被告陳惠珠戶籍謄本。
四、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命補正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