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3號原 告 梁世義原 告 梁家銖即梁世燦原 告 梁世銘即梁世明原 告 梁榮顯原 告 梁宗旗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采筑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寶蓮等間請求所有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