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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原告因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阮如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6,5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64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裁判日期:2012-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