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0號原 告 黃德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淵源間拆物還地事件,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扣除原告已繳之3,2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4,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