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5號原 告 三信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敏華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王秀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58,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裁判日期:2012-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