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19號原 告 周素珍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中間請求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漏未提出下列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請陳報依起訴事實及訴之聲明所述,於本件訴訟所得之約略客觀利益為何?計算之理由為何?
二、請陳報彰化縣○○鎮○○○○段第264-14地號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同段第231建號房屋(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鎮○○路○段○○○巷○號)之約略客觀利益為何及相關稅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