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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59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瓊玲間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93,7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裁判日期:201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