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號原 告 許世寶訴訟代理人 許淑婷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春秀間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83,9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扣抵已繳之2,000元後,應再補繳25,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2-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