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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92號原 告 張彩鳳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裁判日期:2012-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