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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6號原 告 靜修雅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莫素升訴訟代理人 張成輝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確認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應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裁判日期:201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