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07號原 告 鄧位中上列原告因給付仲介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杜宣謚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6,55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